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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7/M號法令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六條c)項。

第二條

本法令自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