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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總督獲許可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借款,用以確保一九七七年“發展計劃”的融資,而其金額不超過十五萬干,年息為百分之四點五,並從第八年起在二十年期限內攤還。
然而,財政部知會澳門政府,上述條件在有關攤還期限的部分需作修改,改為從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內攤還。
為此,必須修改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
基於上述:
鑒於《澳門組織章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76/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載規定;
考慮到本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及d)項的程序;
立法會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m)及q)項的規定,制定如下:
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核准總督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用以確保一九七七年“發展計劃”的融資,而其金額不超過十五萬干,年息為百分之四點五,並從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內攤還。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三日頒布。
總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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