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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59/77號批示
公報編號:
25/1977
刊登日期:
1977.6.18
版數:
701
硬性規定各公共機關包括行政與財政獨立者在內須將款項繳存發行銀行並向該銀行兌出對外支付的剩餘及所需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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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9/77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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