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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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 一般性的准許

第一條——一、政府被准許在一九七七年度徵收本地區的稅餉及其他收入,以及得收取對財政管理上不可免的其他資源。係按照可引用法例的規定,並將所得用於在有關年度的當地總預算冊已列入或將列入的公費的支付。

二、只能征收經法律許可的收入,而所有此等收入,無論其性質或來源,也無論有或無特別用途,概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入地方公庫,然後在每年的帳目內列明,但有書面法律訂定不同者除外。

第二條——亦准許自治機構及有預算冊管制的機構,而其預算表非列入當地總預算冊內者,使用其本身的收入以應付其經費,所有此等事宜均在預先通過的有關預算冊內載明。

二、政府政策的一般方針

第三條——一九七七年政府的政策係按下列基本方針進行者:

a. 公共收支的平衡;

b. 貨幣匯兌的平衡;

c. 調整稅務的結構;

d. 維持內部生產增長率;

e. 勞工關係尊嚴化,以及盡量利用可動用的勞動力;

f. 改善保安條件,以及從居住、衛生、文化及維護環境等計劃方面改善生活;

g. 維護消費者;

h. 加強政府機關的工作速度與效率。

三、預算政策

第四條——根據經六月二十九日第118/76/M號訓令核准十二月二十二日第729-C/75號法令所載的方案,一九七七年度公共收支總預算,係按照經濟、行政及工作類別而編制者。

第五條——一、政府在一九七七年度對支出將採取嚴格的政策,並尊重本地區的收支平衡。

二、倘有充分理由時,得准許追加預算冊的核定款項及撥款。

第六條——一、為着公共帳目的平衡及公庫所需的正常補充,政府將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此得配合必要的資源。

二、倘遇不尋常情況而具危及公共帳目平衡的足夠理由時,政府對於並非按照法律或已有合約規定的公共支出,得加以限制、減縮或暫停,包括給予任何機構、組織或人士的資助在內。

三、根據明確指定用途的收入,只准按照相等於所徵收的正確限度支出,並須嚴格遵守可引用的法例規定辦理。

第七條——自治機構及受法律核准專有預算冊的機構,在處理其款項時,應嚴格遵守本章所訂的經濟及紀律之規定。

第八條——對於法律或已有合約存在而未訂定支出數目的支付,按下列各事項之實際需要及重要性處理:

a. 衛生及社會保障方面的負擔;

b. 發展社會經濟及文化的負擔;

c. 政府機關效能方面的支付及其他投資。

四、貨幣、匯兌及財務政策

第九條——一、關於貨幣、匯兌及財務政策政府將設法:

a. 促使設立具有發行權的澳門中央銀行;

b. 管制入口數值,並使供澳門用的出口配額得到更佳利用;

c. 使政府可動用的外匯收入得到增加;

d. 訂立一項吸納資金的政策;

e. 設法透過本地區外匯收支平衡,主要是資金科目,以提高澳門幣值。

二、對於進行投資的支出或足以影響匯兌平衡的其他支出,政府將採取一項維護本地區幣值的政策。

五、稅務政策

第十條——對於修訂稅務結構方面,政府將加強研究與制訂法例,以便獲得一更完善的財富與收入的分配,以及應付政府財政上的需要。

六、經濟、社會政策

第十一條——對於經濟、社會政策,政府將致力於:

一、為維持內部生產的增長節拍:

a. 加強擴展及改善生產範圍,尤其對直接出口工業為然,並設法延續生產程序;

b. 使工業活動及出口市場多元化;

c. 促進旅遊業的擴展;

d. 促進工業投資的擴展,尤其方便加工工業投資的貸款為然;

e. 設立一工商業發展基金。

二、為勞工關係尊嚴化及盡量利用可動用的勞動力:

a. 制訂勞工法例;

b. 對專業及非專業方面可動用的勞動力加以記錄,並進行必要之工業調查;

c. 促進對當地勞動力的訓練並鼓勵專業化。

三、為改善保安條件,以及從居住、衛生、文化及維護環境等計劃方面改善生活:

a. 制訂法例及採取措施,以便防止及撲滅吸毒、販毒、貪污、黑社會及青少年犯罪;

b. 計劃及執行一項社會居住政策,並預先對居民居住缺乏作必要的調查;

c. 為配合社會居住發展的財務制度,將郵電儲金科改組;

d. 對都市化及居住發展基本法例加以複審及修訂,尤其對土地法及租務法為然;

e. 加強對疾病尤其結核病的預防措施,以及加強對婦嬰的救助,並考慮設立勞工醫療;

f. 對社會救濟結構加以現代化;

g. 促進教育技術、方法及程序的現代化;

h. 透過給予中等及高等教育學生助學金的更多人數,以及設立訓練班,並將學校課程設法與在內部及外地找尋工作的條件相配合,從而加強職業性培養;

i. 訂定資助非牟利的私立教育;

j. 保護自然環境及保存歷史性或藝術性文物;

l. 採取措施防止及撲滅污染;

m. 在制訂都市化計劃內,考慮有自然園林及遊樂場所的存在。

四、為維護消費者:

a. 在有關機構增加設備,務求對內部市場物價能有一個有力的稽查 ,尤以對主要物品為然;

b. 設立一保障消費者機構;

c. 進行一項對內貿易的統計調查。

五、為改善各機關的效率:

a. 改組各機關;

b. 簡化手續,使居民向各機關辦理手續時得有更大方便;

c. 制訂公務員法規。

七、特別支出

第十二條——一、一九七七年度的預算特別支出,以將來所訂的目的及資源為準,包括為滿足該等性質的負擔所需款項。

二、在制訂政府繁榮計劃時,將採用一項政策,該項政策將使支出的款項,用於對本地區經濟活動擴展最為有利方面及基本結構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