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在本地區經營博彩之被特許人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關於“泵波拿”博彩規則之正式化之建議;
鑑於直至現時為止尚未為上述博彩制定規章;
鑑於有需要正式制定上述規章;
經聽取政府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核准《泵波拿博彩規章》,該規章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並送交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簽名。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李安道
博彩——泵波拿是一種利用一號至九十號共九十個號碼而進行之博彩。印在細小圓球上之九十個號碼須放入一個人手操作之攪珠機。以抽獎方式,從該攪珠機中每次攪出一個圓球。博彩者根據不斷從攪珠機攪出之號碼將其彩票上對應之號碼塗上顏色。
一、彩票——彩票印在印件上,並於每期攪珠前發售。每張彩票上均有三橫行,每一橫行分成九格,但僅其中五格登錄有號碼,因此,每張彩票上共有十五個號碼。每六張同一系列之彩票視為一套彩票。在同一套彩票上會印齊九十個號碼,但分佈在該六張彩票上。
彩票以簿冊形式釘裝,各頁顏色均相同,一頁共有六張彩票。不同彩票簿冊有不同顏色,每期攪珠均使用一種顏色之彩票簿冊。
二、除第四條四款所指之累積「雪球獎」彩票外,所有彩票將以一組三張出售。*
三、票價——每塲攪珠之前將宣佈每組彩票或每張彩票之價目,但任何情況不得少於澳門幣十元。*
四、票價之修改需獲得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預先批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3/90/M號訓令
抽出號碼——每次從攪珠機攪出一個印有號碼之圓球後,用葡文及中文大聲及以清楚方式公告有關號碼。從攪珠機攪出之圓球須根據攪珠次序立即放在特定及公開之地點,以便供人審查。
一、一般獎金——在目的係塗滿一“ 橫行”號碼之攪珠中, 第一個能夠塗滿本身彩票上任一橫行上之五個號碼之人,贏得 “橫行”獎金;在目的係塗滿彩票上全部十五號碼之攪珠中, 第一個能夠塗滿本身彩票上全部十五號碼之人,贏得“十五個 號碼”獎金。
如同時有多位博彩者中獎,則有關獎金須按中獎人數平均分派。
在每一攪珠時段開始前須公告各次攪珠之類別,即攪珠之目的係塗滿“橫行”及“十五個號碼”,抑或僅“橫行”或“十五個號碼”。
發給塗滿“橫行”彩票者之獎金等於塗滿“十五個號碼”者獎金之一半。(例如:如“十五個號碼”獎金為$1,000.00,則 “橫行”獎金為$500.00)。
二、最少獎金——在任何一期攪珠中,“十五個號碼”之獎金不得少於$100.00,而“橫行”獎金則不得少於$50.00。如在 任一期攪珠中出售彩票所得之款項扣除有關百分比後少於$150.00,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須從備用金中抽出有關差額以彌補不足之獎金款項。
三、附加獎金——在任何一期攪珠中,能夠根據首十二個抽出之號碼而塗滿本身彩票上一“橫行”之博彩者,除有權收取 該期攪珠之獎金外,尚得收取一附加獎金,但目的僅係塗滿“ 十五個號碼”之攪珠不在此限。
能夠根據首五十五個抽出之號碼而塗滿本身彩票上“十五 個號碼”之博彩者,除有權收取該期攪珠之獎金外,尚得收取一附加獎金。
在第一期攪珠開始前須公告附加獎金之金額。如同時有多位博彩者中了附加獎金,則有關獎金須按中獎人數平均分派。
四、累積“雪球”獎——在每一攪珠時段中,將在澳門旅遊 娛樂有限公司所選擇並預先公告之數期攪珠中發放一特別獎金,名稱為累積“ 雪球”獎。如博彩者能夠在該期攪珠中根據首五十二個抽出之號碼而塗滿本身彩票上“十五個號碼”,則除獲派發在該期攪珠中有權收取之獎金外,尚得獲發累積“雪球” 獎。如中獎者超過一位,則“雪球”獎須根據總中獎人數平均分派。
累積“ 雪球”獎正如本身名稱所示者,如無人中獎,則由一期攪珠累積至下一期攪珠。一期攪珠所訂定之累積“ 雪球”獎之款項會增加至下一期攪珠之累積“ 雪球”獎中,如此累積直至有任何博彩者中了該累積“ 雪球”獎。該獎金發放後,在下一期攪珠中從重新開始“雪球”獎,並根據相同規則計算該獎。
五、安慰獎——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得在特定攪珠時段中為不中其他獎之彩票設立安慰獎。在每攪珠時段開始前,須公告哪一期或哪幾期攪珠中之彩票可參加安慰獎的抽獎及公告有關金額。
擬贏取安慰獎之博彩者,應在每張彩票背面以清晰易讀之方式寫上自己之名字(最好用正楷書寫),並在特定時間內交回有關彩票以投入抽獎箱內。
安慰獎僅給予被抽出之彩票之權利人本人,即給予彩票背面寫着其名字之人。不容許博彩者透過第三者認領安慰獎。
獎金之發給——博彩者塗滿一“橫行”或“十五個號碼”後,須立即大喊:“中獎!中橫行!”或“中獎!中十五個號碼”。聽到此公告後,須立即終止攪珠,然後根據在該期攪珠中已抽出之號碼審查所提交之彩票。任何現場博彩者得旁觀審查過程。
如彩票之中獎無誤,則審查員須公告“十五個號碼,全中 獎”或“ 橫行,中獎”。彩票權利人提交中獎彩票後應立即收取該獎金,但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段所規定之情況除外。然後進行新一期攪珠。
如發現彩票並未中獎,即在其已塗色之號碼中有未在該期 攪珠中被抽出之號碼,則審查員須公告“未全中十五個號碼”或“未中橫行”,然後在繼續攪珠前以交叉線取消該彩票。
如博彩者憑某一號碼而塗滿一“橫行”或“十五個號碼”,則應立即公告之。如攪珠繼續並已宣讀另一號碼,則該攪珠不會受影響,而不及時公告中獎之博彩者亦不得認領獎金。
一、百分比——每期攪珠出售彩票所得之款項中,百分之八十用以支付一般獎金,百分之十五撥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則撥入備用金。
二、備用金——備用金用以支付特別獎及在出售彩票所得款項之百分之八十不足$150.00時彌補不足之一般獎金之款項。
備用金之帳目活動須作紀錄,並在每一攪珠時段結束後提交予博彩合同監察處人員。
三、攪珠時段——每一攪珠時段不應超過六小時,而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在預先獲得博彩合同監察處核准後選擇及指明攪珠時段開始之時間及進行攪珠之地點。
如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擬在上述規定之最長時間前結束該攪珠時段,則須向在場執行職務之博彩合同監察處工作人員提出如此請求,由該等工作人員根據有關情況作出決定。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博彩合同監察處
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Luís M.B. de Morais Santos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