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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批示

公報編號:

28/1976

刊登日期:

1976.7.10

版數:

971

  • 准許二月八日第五二/七五號國令第九條所指人員即使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一○九號國令實施前身故,其有資格繼承人亦有權申請遺屬贍養金。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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