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 葡文版本 ]
公報
法規:
第13/7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1/1976
刊登日期:
1976.5.22
版數:
713
規定在每年六月份給予確實服務之公務員以一筆津貼係相當於同月一日有權領取作為薪金假期或酬勞之月薪,但須至該日確實服務最低限度滿一年者方可。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第27/85/M號法令
- 制定本地區公共機構人員假期制度--若干撤消。
相關法規
:
第126/76/M號訓令
- 特開款項一宗四十五萬元以應付五月二十二日第一三/七六/M號法令所指假期津貼所引致之負擔。
相關類別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社會保障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85/M號法令
廢止
第13/7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二日
PDF文本
[ 上一頁 ]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
Adobe Reader 7.0
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