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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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總 統 府
第160-B/76號法令:
革命委員會
修正書一件:
內政部暨外交部
第156/76號法令:
- 修正一月二十九日第93A/76號法令第一及第四條條文(選舉法-第一部)
澳 門 政 府
第2/76/M號法令:
- 修訂十二月十一日第502/72號國令第二條條文,該國令係修正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第46935號國令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者
第62/76/M號訓令:
- 着將一九七五年度總預算冊平常支出部門第七章第二百一十四條所指金額調動追加
第63/76/M號訓令:
- 撥款三萬元給與海外農業研究委員會澳門分會作為常備基金
第64/76/M號訓令:
第65/76/M號訓令:
秘書處:
- 批示一件 關於澳門地區政府駐葡國海外銀行澳門分行代表之委任事宜
財政廳:
- 批示一件 關於評說委員會一九七六年度政府代表委員之委任事宜
- 批示一件 關於超額純利稅評定委員會一九七六年度納稅人代表委員之委任事宜
- 批示一件 關於超額純利稅複評委員會一九七六年度納稅人代表委員之委任事宜
目 錄
第3/76/M號法令:
- 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刊登日期:197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