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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76號訓令

公報編號:

3/1976

刊登日期:

1976.1.17

版數:

40

  • 核准十二支或十二張牌博彩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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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9/76號訓令

    一月十七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在本地區專營幸運博彩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提出正式訂定“十二枝”或“十二張牌”的規則的要求;

    鑑於這類博彩的規則仍未制定;

    且目前是正式訂定有關規則的適當時機;

    故澳門總督行使《葡萄牙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c項所賦予的職權,命令:

    獨一條:核准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且經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代表簽署的《“十二枝”或“十二張牌”博彩規則》。

    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澳門總督

    李安道

    ———

    “十二枝”或“十二張牌”博彩規則

    第一條

    一、用具:遊戲在設有兩張檯證的博彩檯上進行,每張檯證劃分為十二個小長方形格,各有一編號,每一編號旁寫有一個中國象棋棋子名稱的漢字,其中半數的編號及漢字為黑色字,半數為紅色字。

    二、博彩檯後有一間格,其內置一有720枝金屬管(每一上述的編號各有60枝)的木匣,每枝金屬管內各捲塞着一塊長方形的黑布條,布條較短的兩邊分別捲有一長一短的金屬軸,捲著較長金屬軸的一邊為上方;每塊黑布條上覆一較小的白布,上寫一編號及一漢字,其中360幅為黑色字,360幅為紅色字;另有兩個用作收集每局開出的金屬管及布條的容器。

    三、在貼近博彩檯的間格壁的中央下方,設有一與放置金屬管的木匣相若的開口,以一布幕覆蓋;布幕的上方懸一箱形的小金屬匣,兩邊頂端各有一小孔;而間格壁的其中一側有兩個小門。

    四、博彩檯近莊荷處設有一電動裝置,由莊荷啓動,以便亮起中彩各門的燈;另尚有一電鈴,由莊荷按響,以示每局下注完畢。

    第二條

    一、開始操作:每局開始前,莊荷將手伸進布幕遮蓋的開口,自木匣內取出一枝金屬管,從中取出捲着的布條放進小金屬匣,並將其長軸放在該金屬匣的孔口上固定。

    二、下注:博彩者在兩張檯證所列的各門下注;鈴聲一響起,便禁止下注或改注。

    三、每局開彩:下注完畢後,莊荷打開小金屬匣,拉動布條上的短軸,使長軸在金屬匣的小孔間滾動,直至將布條拉直並展示其上的編號及漢字,該局開彩即告結束。莊荷如在每局開彩結束前的操作過程中的任一階段非故意地作出任何不規則的行為,則該局無效,博彩者可取回賭注或改注。

    四、結果:每局開彩結束後,由一名莊荷或其助手將一張寫有被拉開布條所載編號及漢字的“紙牌”放在間格壁上方的角槽上,以確認結果;然後,莊荷取出金屬匣內的布條,重新捲起後放入間格壁上的其中一個小門,再將空金屬管放入另一小門,布條及金屬管會沿 着管道分別滑入兩個木製容器內。然後從木匣中取出新的金屬管,按上述程序重覆操作過程。

    第三條

    一、彩金:中彩的博彩者獲發其所下賭注及下列相應的彩金:

    (一) 一個號碼:1賠10;

    (二) 兩個號碼:1賠4.5;

    (三) 三個號碼:1賠2.7;

    (四) 四個號碼:1賠1.75;

    (五) 六個號碼:1賠0.9;

    (六) 紅色或黑色:1賠0.9。

    二、如莊荷混淆了中彩者的賭注,須接受博彩者的指正。

    第四條

    進入放置編號的間格:負責將金屬管放進木匣的人,方可進入本規則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間格內;在莊荷操作期間,該間格須保持常關。

    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幸運博彩稽查處

    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代表

    Lúis Maria Branco de Morais Santos

    CGEM炮兵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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