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並未真實表達政府頒布該法規時所欲達到之目標,故需修改該條文。
澳門總督行使《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政府委員會之表決,命令:
獨一條: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獲判給人可申請在特許期間內豁免屬任何性質之一切稅捐及稅項,不論屬一般稅、地方稅或特別稅,而該等稅項係以或將以所建議之旨在履行合同之工程施工作為課徵對象,並以一切與經營博彩有直接關係者作為課徵對象。
命令公布並履行本法規之規定。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府
總督 嘉樂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