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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 | 公報編號: | 52/1967 | 刊登日期: | 1967.12.30 | 版數: | 1920-1921 | | |
| - 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副刊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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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6/82/M號法律 - 核准在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撤銷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四九六號立法條例第一至一四條,第三六及五三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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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 - 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 - 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副刊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第196/GM/99號批示 - 命令以中文公布已公布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副刊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最初文本,以及以中文公布修改該立法性法規之公布於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之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之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以及一月二十八日第2/84/M號法令,並命令以中文全文公布經上述法規修改後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現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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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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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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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
鑑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並未真實表達政府頒布該法規時所欲達到之目標,故需修改該條文。
澳門總督行使《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政府委員會之表決,命令:
獨一條: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獲判給人可申請在特許期間內豁免屬任何性質之一切稅捐及稅項,不論屬一般稅、地方稅或特別稅,而該等稅項係以或將以所建議之旨在履行合同之工程施工作為課徵對象,並以一切與經營博彩有直接關係者作為課徵對象。
命令公布並履行本法規之規定。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府
總督 嘉樂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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