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陳子勁根據第11/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公共停車場,尤其是當懸掛的熱帶氣旋信號及發出的風暴潮警告符合在公共停車場規章內規定的相關級別的情況。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