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委任黃少澤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及免除張永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