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8/202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銘基清潔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