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7/202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快富樓停車場、麗都停車場、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湖畔大廈停車場及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