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29

版數:

4-5

  •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澳門趣道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83/99/M號法令 - 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投資基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澳門趣道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Funway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S.A. ”及英文名稱為“Macau Funway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8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29

    版數:

    5-7

    • 核准《東城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東城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東城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東城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東城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05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9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5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馬萬祺博士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8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29

    版數:

    7-10

    • 核准《東創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東創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東創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東創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東創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9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9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0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鏡海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8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29

    版數:

    10-12

    • 核准《東啟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東啟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東啟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東啟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東啟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1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2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9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鏡海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8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30

    版數:

    20

    • 宣佈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開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終止。
    相關法規 :
  • 第11/2020號法律 - 民防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防 - 熱帶氣旋 - 警察總局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地球物理氣象局的評估,受熱帶氣旋“樺加沙”的影響,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發出第3級別/橙色風暴潮警告,並且於同日下午五時發出八號風球,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二、即時預防狀態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開始,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終止。

    三、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8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5

    刊登日期:

    2025.9.30

    版數:

    20-21

    • 關於受熱帶氣旋“樺加沙”的影響,關閉及重新開放關閘出入境事務站、青茂出入境事務站、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及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
    相關法規 :
  • 第11/2020號法律 - 民防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防 - 熱帶氣旋 - 警察總局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八)項及第十九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受熱帶氣旋“樺加沙”的影響,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採取以下例外性措施,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一)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晚上七時起,關閉關閘出入境事務站、青茂出入境事務站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九時起重新開放;

    (二)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凌晨四時起,關閉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起重新開放。

    二、因緊急情況且經治安警察局局長例外許可者,可經上款所指的事務站出入境。

    三、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第一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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