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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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輕型出租汽車持續短缺,其數量無法滿足本地區的殷切需求,同時,考慮到於二零二三年開展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程序中不被接納標書的兩間公司在嗣後進行的司法上訴中獲判勝訴;
因此,為確保上述事宜的開展符合市民實際需求,最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解決辦法是以豁免進行公開競投方式,額外發出兩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牌照給兩公司,以避免重複進行有關冗長的競投程序而引起不便;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發出兩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每一獲發准照的公司可最多為五十部符合法定要件之的士申請發給附屬於該准照的執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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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並以之取代經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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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表一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 限值(怠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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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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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 | 3.50 | 600 |
2009年7月1日及以後 | 2.50 | 450 |
備註:
(1) 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 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 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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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五萬一千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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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4號行政法規《數據中心的設立及運作制度》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6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的第1/2024號許可,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