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學員因放棄修讀為進入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而須作出的賠償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I = R + A + M + U + F
在此公式中:
I代表總賠償金額;
R代表修讀職前培訓課程期間用作支付學員的所有由薪俸、假期及聖誕津貼組成的報酬總和的百分之七十五;
A代表修讀職前培訓課程期間的膳食價值,有關價值按日計算,每日為澳門元四十五元;
M代表修讀職前培訓課程期間所耗用的彈藥價值;
U代表已派發及使用過的制服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F代表職前培訓課程費用及因此而衍生的其他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
二、經考慮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理由,尤其是經濟能力不足,保安司司長可批准分期支付有關賠償。
三、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分期支付係按月進行,最多可分四期支付;
(二)如未作某一期的支付,則導致其餘未到期支付的款項即時到期;
(三)如在所定期限內不支付,則根據適用於稅務執行的規定進行徵收。
四、廢止第133/2022號及第3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結合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未符合最少實際服務時間,且免職申請獲許可的獄警隊伍人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賠償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I = |
Tm - Ts |
x Cf |
Tm |
在此公式中:
I代表須作出的賠償金額;
Tm代表第7/2006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最少實際服務時間;
Ts代表獄警隊伍人員自進入職程以整年計算的服務時間;
Cf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支付的成本。
二、Cf的數值按以下公式計算:
Cf = R + A + M + U + P
在此公式中:
R代表在學員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或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期間向其支付的所有由薪俸、假期及聖誕津貼組成的報酬總和的百分之七十五;
A代表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或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期間的膳食價值,有關價值按日計算,每日為澳門元四十五元;
M代表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或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期間所耗用的彈藥價值;
U代表已派發及使用過的制服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P代表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或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期間因參與培訓或其他活動而衍生的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
三、R、A、M、U及P的價值包括因獄警隊伍人員本身的原因導致不合格,而需要重修課程所耗用的全部或部份相關費用。
四、經考慮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理由,尤其是經濟能力不足,保安司司長可批准分期支付有關賠償。
五、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分期支付係按月進行,最多可分十二期支付;
(二)如未作某一期的支付,則導致其餘未到期支付的款項即時到期;
(三)如在所定期限內不支付,則根據適用於稅務執行的規定進行徵收。
六、在本批示生效前已進入獄警隊伍職程基礎人員級別職位任用的人員繼續適用第3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
七、廢止第3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