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