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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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兩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150,000枚
四元 150,000枚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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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擔保金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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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標的

本批示對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及續期費用,以及年度業務費用作出規定。

第二條

牌照的發出及續期費用

一、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或續期費用金額為澳門元一百萬元。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自接收為該等效力而作出的通知後三十日內向財政局繳付。

第三條

年度業務費用

一、年度業務費用為前一年度經核算後淨利潤的百分之二。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財政局繳付。

第四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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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取得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所需的最低公司資本額為:

(一)屬從事商業航空客運者,澳門元六億元;如屬從事直升機商業航空客運或商務航空者,則為澳門元二億元;

(二)屬從事全貨機商業航空貨運者,澳門元四億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