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6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聖若瑟大學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及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上款所指兩個課程的學習編排組成如下:

第一階段: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

第二階段: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三、核准上款所指兩個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符合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獲授予學士學位。

五、符合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獲授予碩士學位。

六、學生如按課程運作規章的規定在上款所指的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25/2026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在該學年之前入讀的學生則按原有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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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及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第一階段: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

一、學術領域:建築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

第二階段: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一、知識範疇:建築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及課程規章的入學規定,及格完成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或持有建築學或相關專業的學士學位。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第一階段)

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建築工作室I 必修 120 8
建築與土地 必修 30 2
建築繪圖I 必修 45 3
建築繪圖II 必修 30 2
建築工作室II 必修 120 8
前現代建築歷史 必修 30 2
材料與構造 必修 30 2
學術素養 必修 30 2
思考與推理 必修 30 2
       
第二學年      
建築工作室III 必修 120 8
現代建築史與理論 必修 30 2
電腦建模與製作 必修 45 3
建築工作室IV 必修 120 8
遺產與保育 必修 30 2
建築結構 必修 30 2
道德與哲學 必修 30 2
法律、社會和文化一 必修 30 2
       
第三學年      
建築工作室V 必修 120 8
亞洲建築史 必修 30 2
環境技術 必修 30 2
參數化電腦建模 必修 30 2
建築工作室VI 必修 120 8
城市歷史與理論 必修 30 2
建築系統整合 必修 30 2
藝術鑑賞 必修 30 2
法律、社會和文化二 必修 30 2
       
第四學年      
建築畢業項目I 必修 120 8
當代建築史與理論 必修 30 2
進階結構與施工 必修 30 2
建築畢業項目II 必修 120 8
創業和專業實踐 必修 30 2
作品集和實習 必修 270* 2
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 必修 45 3
法律、社會和文化三 必修 45 3
總學分 120

*“作品集”為30學時;“實習時數”為240學時。

附件三

(第二階段)

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建築研究方法 必修 84 6
建築題目 必修 28 2
都市生活題目 必修 28 2
建築設計方法 必修 84 6
建築物生態學 必修 28 2
建造文獻與通訊 必修 28 2
       
第二學年      
作品集及實習 必修 252* 3
管理與企業營運 必修 42 3
論文 必修 14
總學分 40

*“作品集”為42學時;“實習時數”為210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