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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簽署《橫琴口岸旅檢大廳增建查驗通道及智能升級項目澳門側建設委托協議書》。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