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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沙特阿拉伯王國、卡塔爾國、科威特國、巴林王國及阿曼蘇丹國的國民,獲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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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五)項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修正案所列的以下添汞產品:
(一)電池;
(二)開關和繼電器;
(三)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緊湊型熒光燈;
(四)下列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和非直管型(如U形和環形)熒光燈:
(1)三基色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2)鹵磷酸鹽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五)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六)用於電子顯示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七)化妝品,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爲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
(八)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
(九)下列非電子測量儀器:
(1)氣壓計;
(2)濕度計;
(3)壓力錶;
(4)溫度計;
(5)血壓計;
(十)體積描記儀中使用的應變片;
(十一)下列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
(1)熔體壓力傳感器;
(2)熔體壓力變送器;
(3)熔體壓力感應器;
(十二)汞真空泵;
(十三)輪胎平衡器和車輪平衡塊;
(十四)照相膠片和相紙。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適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添汞產品。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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