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5

刊登日期:

2025.6.16

版數:

2

  • 若干國家的國民獲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沙特阿拉伯王國、卡塔爾國、科威特國、巴林王國及阿曼蘇丹國的國民,獲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5

    刊登日期:

    2025.6.16

    版數:

    3-4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修正案所列的若干添汞產品。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5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訂於日本熊本市的《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對外貿易 - 海關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五)項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修正案所列的以下添汞產品:

    (一)電池;

    (二)開關和繼電器;

    (三)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緊湊型熒光燈;

    (四)下列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和非直管型(如U形和環形)熒光燈:

    (1)三基色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2)鹵磷酸鹽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五)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六)用於電子顯示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七)化妝品,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爲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

    (八)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

    (九)下列非電子測量儀器:

    (1)氣壓計;

    (2)濕度計;

    (3)壓力錶;

    (4)溫度計;

    (5)血壓計;

    (十)體積描記儀中使用的應變片;

    (十一)下列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

    (1)熔體壓力傳感器;

    (2)熔體壓力變送器;

    (3)熔體壓力感應器;

    (十二)汞真空泵;

    (十三)輪胎平衡器和車輪平衡塊;

    (十四)照相膠片和相紙。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適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添汞產品。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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