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02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聯天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營運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