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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一切所需權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合作備忘錄》。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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