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行使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24號法律增加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第十-C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以電子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佈告示和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的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終審法院院長 宋敏莉
本規則旨在規範以電子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佈告示和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
為適用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電子文件:是指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所定義的文件。
(二)高級電子簽名:是指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所定義的簽名。
一、告示和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應載有法律規定之內容。
二、如無相關規定,則應載有符合告示和公示目的之必要資料,尤其是相關法律依據、公示期限和公示機關。
一、告示及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以電子文件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佈。
二、上款所指的電子文件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製作:
(一)將已簽署的告示及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作數碼化處理;
(二)以電子方式作成並使用高級電子簽名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