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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修改的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A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使用制度》,該制度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一、《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使用制度》適用於體育局管轄及其他交予體育局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
二、體育局可為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制定一般使用守則,並得就各類設施、設備及空間制定專門守則。
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用於以下用途:
(一)進行體育活動;
(二)用於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目標的活動,尤其符合體育、文化、旅遊及教育方面的政策;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動。
一、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者(下稱“使用者”)須以體育局指定的方式提出使用申請。
二、使用者須確保設施、設備及空間用於獲許可的用途,且不得將之轉交予他人使用,但獲體育局事先許可者除外。
三、如體育局為舉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活動、國際賽事或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的賽事而需要使用任何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則有權優先使用該等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即使相關設施、設備及空間已獲准由其他使用者使用亦然。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體育局在衡量以下因素後,可對使用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的優先次序作出安排:
(一)公共利益;
(二)舉行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目標的活動,尤其符合體育、文化、旅遊及教育方面;
(三)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其他國家、地區或與本地或外地的機構之間的合作。
五、基於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的特性而體育局認為確有需要作出第三款或上款所指的安排時,體育局經通知有關使用者後,即可全部或部分取消原使用者對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申請。
六、如屬上款所指情況,原使用者僅可獲退回設施、設備及空間未使用部分的費用,但在不對其他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可行情況下,體育局應盡量協調原使用者對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需求。
七、在技術條件允許,且不會妨礙任何一方使用者的情況下,體育設施及空間可同時由多個使用者共用。
體育局應就轄下各項體育設施制定運作時間表。
一、在不影響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定,如屬下列任一情況,體育局可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
(一)體育局或體育基金舉辦的活動;
(二)公共部門或實體行使職能的活動;
(三)落實體育局與本地或外地機構之間合作的活動;
(四)由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總會、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且在體育局登錄為體育會的國際體育組織用於體育範疇的培訓、訓練、比賽、會議、推廣活動、辦公或儲存相關配套設備,但不影響第六條的適用;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動。
二、獲體育局許可以無償方式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者,倘違反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除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外,尚須繳交相應的使用費。
三、如獲許可以無償方式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者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有關設施、設備及空間,須繳交相應的使用費。
四、對於按第一款(四)項獲許可以無償方式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者,體育局定期核實其對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情況,倘出現第二款或上款所指的情況,則該使用者須在接獲體育局通知日起計二十日內繳交相應的使用費。
一、按上條第一款(四)項獲許可以無償方式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者,須在體育局指定的期間內按下款規定繳交保證金,否則須繳交相應的使用費,直至繳交保證金為止。
二、保證金是按使用的年度繳交,如上款所指的使用者最近一年的全年度使用設施、設備及空間的費用總和的十二分之一在以下金額範圍,則須繳交的保證金金額為:
(一)澳門元一萬五千元以下,保證金為澳門元一千五百元;
(二)澳門元一萬五千元或以上至澳門元三萬元,保證金為澳門元七千五百元;
(三)澳門元三萬元以上,保證金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三、如獲許可以無償方式使用的設施為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則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四、倘第一款所指的使用者在同一使用年度內出現三次或以上上條第四款所指的情況,則下一使用年度須繳交的保證金按第二款所訂定的金額增加百分之五。
一、體育局負責轄下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的運作、保養、維修、清潔及安全。
二、其他交予體育局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如使用者違反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守則的規定,體育局有權要求使用者採取糾正措施,且不影響下款的適用。
二、使用者違反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守則或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體育局將根據有關行為的嚴重性及使用人過錯的嚴重性,實施以下措施:
(一)書面警告;
(二)不接受相關使用者對設施、設備及空間的使用申請,最長為期十二個月,但基於值得考慮的理由,可例外地予以暫緩執行。
三、如使用者對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造成損毀或損壞,須承擔賠償責任。
如使用者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交應付的費用,將導致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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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修改的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B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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