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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二五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訂定為$3,549,622.00(澳門元叁佰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