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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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二五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訂定為$3,549,622.00(澳門元叁佰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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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二五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訂定為$3,549,622.00(澳門元叁佰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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