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2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8/2025

刊登日期:

2025.2.24

版數:

3-8

  • 小販管理制度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22/2024號法律 - 小販管理制度。
  • 第8/2005號法律 - 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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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25號行政法規

    小販管理制度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2/2024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第四條第七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22/2024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第二條

    公開競投

    一、為開展小販准照的公開競投,市政署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市政署小販事務處辦公地點及網頁上發佈公告。

    二、上款所指的公告尤應載有下列內容:

    (一)小販准照的數量、業務類型、經營地點及攤位的識別資料;

    (二)遞交競投文件的地點或方式;

    (三)遞交競投文件的期間;

    (四)第22/2024號法律第五條所指的參與公開競投的要件;

    (五)臨時保證金的金額及繳付方式;

    (六)競投計劃書內須填寫的內容;

    (七)經營小販業務的要求及限制;

    (八)競投評審標準及相關加權值;

    (九)申請參與公開競投者須遞交的文件。

    第三條

    申請參與公開競投

    一、申請參與公開競投者須按公告的要求及在公告規定的期間遞交下列文件,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已填妥的由市政署提供的競投申請表;

    (二)競投計劃書,當中須載有公告要求的內容;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未有任何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債務的聲明;

    (六)公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如上款所指文件的資料可由市政署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無須附同該等文件。

    三、申請參與公開競投者尚須繳付臨時保證金。

    四、在同一公開競投中,申請參與公開競投者僅可競投一個經營地點內一種業務類型的小販准照,並只能因此遞交一份申請表及一份競投計劃書。

    第四條

    取消參與競投資格

    競投者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取消其參與公開競投的資格:

    (一)不符合第22/2024號法律第五條所指的參與公開競投的要件;

    (二)未有按上條第一款的規定遞交文件,但屬上條第二款所指情況除外;

    (三)未有繳付上條第三款所指的臨時保證金;

    (四)違反上條第四款的規定;

    (五)在競投過程中使用偽造文件或作出虛假聲明。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

    一、每次公開競投的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下稱“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委任的該署工作人員擔任。

    二、委員會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或四名正選委員,以及兩名或四名候補委員。

    三、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正選委員按委任的排名次序替補。

    四、委員會正選委員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代任主席時,由候補委員按委任的排名次序替補。

    五、委員會對參與公開競投的申請卷宗進行分析、甄別競投資格、評分及編製排名名單。

    第六條

    評分及排名

    一、委員會應按載於公告的評審標準及相關加權值對符合資格的競投者進行評分。

    二、按上款規定進行評分後,倘結果出現競投者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須進行第22/2024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公開抽籤方式以決定得分相同者的排名。

    三、為進行上款所指的公開抽籤,委員會應至少提前五日將得分相同者名單、進行抽籤的時間和地點公佈於市政署小販事務處辦公地點及網頁,並於抽籤翌日按同一方式公佈有關抽籤結果。

    第七條

    名單

    一、按上條規定完成評分及倘有的公開抽籤後,委員會應就每一經營地點每一業務類型的小販准照編製一份競投者排序名單,當中載明:

    (一)獲甄選符合資格的競投者的排名;

    (二)被取消競投資格的競投者,並指明相關原因。

    二、上款所指的名單應呈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核准。

    三、名單獲核准後,市政署應將之公佈於市政署小販事務處辦公地點及網頁。

    四、名單的有效期在其公佈之日起三個月或全部小販准照發出後屆滿,以期間較短者為準。

    五、就第二款所指核准的名單,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八條

    發出准照

    一、市政署應按上條第二款所指核准的名單的排名,通知獲甄選的競投者,其須在市政署指定期間內作出下列所有行為:

    (一)以書面方式選擇擬經營的攤位;

    (二)屬其他小販准照的持有人,以書面方式向市政署申請註銷該准照;

    (三)屬公共街市攤位的承租人,以書面方式通知市政署協議終止有關租賃合同;

    (四)繳付准照費用及保證金;

    (五)遞交市政署認為有助於發出准照而指定的文件。

    二、小販准照的保證金的金額相當於准照費用的金額。

    三、經扣除臨時保證金後,餘下的保證金金額得以現金、支票、電子支付或銀行轉帳方式繳付。

    四、如不遵守第一款的規定,則獲甄選的競投者視為放棄獲發小販准照。

    五、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應自獲甄選的競投者按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相關行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出小販准照。

    第九條

    返還或喪失臨時保證金

    一、在第七條第二款所指核准的名單有效期屆滿後,市政署應於三十日內向競投者返還臨時保證金,但屬上條第三款及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在第二條第二款(三)項所指的期間屆滿後放棄競投、放棄獲發小販准照或基於第四條(五)項規定而被取消資格者,喪失其繳付的臨時保證金並歸市政署所有。

    第十條

    其他程序

    第22/2024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所涉及的行政程序由市政署主動開展,而該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所涉及的行政程序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開展,有關程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八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以及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拒絕發出准照

    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應拒絕發出小販准照:

    (一)不符合第22/2024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發出小販准照的要件;

    (二)在獲發小販准照過程中使用偽造文件或作出虛假聲明。

    第十二條

    准照續期

    一、小販准照持有人須在第22/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向市政署申請准照的續期。

    二、申請小販准照續期須遞交填妥的由市政署提供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聲明仍然符合第22/2024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發出准照要件的聲明書;

    (二)其他市政署認為有助於准照續期而指定的文件。

    三、如提交的資料有缺漏,市政署應通知小販准照持有人於指定期間作出補正。

    四、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正缺漏,有關准照續期申請不獲接納。

    五、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收到第二款及倘有的第三款所指的文件後,於十個工作日內對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准照補發

    一、如准照遺失或損毀,可申請補發。

    二、補發的准照於提出上款所指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發出,並載明“補發”字樣。

    第十四條

    繳付費用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小販准照的續期及補發的費用,須於發出准照時繳付。

    第十五條

    協助人的登記

    一、為登記第22/2024號法律第十一條所指協助經營業務的協助人,小販准照持有人須至少於該人士開始協助經營前的一個工作日,向市政署遞交填妥的專用表格,並附同該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小販准照持有人已於第22/2024號法律生效之日前為上款所指的人士在市政署辦理登記,則視為已辦理上款所指的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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