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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3號法律〈修改《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修改、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十條及第九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長須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提交的2024年度職業稅申報書(M/5式)的期限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