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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綠邨738台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ádio Vilaverde, Limitada”)經營電台調頻(FM)頻道廣播服務的第1/2015號牌照,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五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