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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及第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七十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元二萬一千五百元。
五、〔……〕
六、〔……〕
七、〔……〕”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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