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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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一)主席:盛銳敏;

(二)委員:

(1)黎裕豪;

(2)吳惠嫻;

(3)麥儉明;

(4)何燕梅;

(5)黃樂宜。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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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租金。

二、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的費用。

三、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繳付按第22/2024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訂定的發出小販准照的費用。

四、於二零二五年度,《收費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第三款的規定則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