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一)主席:盛銳敏;
(二)委員:
(1)黎裕豪;
(2)吳惠嫻;
(3)麥儉明;
(4)何燕梅;
(5)黃樂宜。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租金。
二、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的費用。
三、於二零二五年度,豁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繳付按第22/2024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訂定的發出小販准照的費用。
四、於二零二五年度,《收費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第三款的規定則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