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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指揮及領導課程學習計劃》,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本規章訂定指揮及領導課程的結構、籌辦、學習計劃、課時、終止修讀的情況及評核制度。
指揮及領導課程旨在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警官/消防官/關務官提供符合擔任載於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的部隊或部門的指揮及領導官職職務所需的補充準備及為其補充綜合文化。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籌辦指揮及領導課程。
指揮及領導課程包括以下內容,目的各有不同但互相補充:
(一)學術領域:旨在為學員提供適當的學術培訓;
(二)實踐領域:旨在使學員實踐指揮及領導職能,鍛鍊規劃及執行能力;
(三)補充活動:旨在啟發及增加學員對上兩項所指的領域的認識,透過參加講座、座談會、研討會、演示會及學習訪問等活動,補充學習內容以擴闊學員的視野及知識層面。
指揮及領導課程學習計劃訂定課程各項內容的學科及活動、參與的強制性,以及各學科的課時下限,並列明學術領域及實踐領域的加權系數。
一、指揮及領導課程須依據本規章及學習計劃的規定編寫一份教學計劃,其內容尤其應詳細列出學術領域及實踐領域的學科的教學內容、補充活動的內容、學科的課時、評核項目,以及任教人員。
二、教學計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
三、除學習計劃所載的學科及活動外,教學計劃還可例外地加入其他有助於擔任指揮及領導官職職務的學習內容。
指揮及領導課程的修讀時間為期不超過一年,且不少於三百一十五個課時。
一、在指揮及領導課程進行期間,學員因下列任一原因被終止其修讀:
(一)放棄;
(二)成績質量評語為“不合格”;
(三)無工作能力;
(四)紀律理由;
(五)缺課超過課程總課時的十分之一,或在其中一個學科之缺課時數相等或多於相關學科之課時的五分之一。
二、如確認學員屬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上款(五)項所指的缺課上限可增至課程總課時的八分之一及其中一個學科之課時的四分之一。
三、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由保安司司長批准或命令有關學員終止修讀課程。
一、對學員的評核是根據學員在學術領域及實踐領域各學科的練習中的表現,以及在個人或分組作業的執行及匯報的表現作出。
二、各學科的評分須以0分至100分表示,精確至小數後兩位數。
三、學員在指揮及領導課程所取得的成績為各學科評分的加權平均數。
四、學員在指揮及領導課程所取得的成績是以“優”、“良”、“合格”及“不合格”的質量評語作出。
五、質量評語按下列規則作出:
(一)如學員所取得的成績為90分或以上者,給予“優”的評語;
(二)如學員所取得的成績為75分或以上但90分以下者,給予“良”的評語;
(三)如學員所取得的成績為50分或以上但75分以下者,給予“合格”的評語;
(四)如學員所取得的成績為50分以下,又或在任一學科取得低於50分的評分,給予“不合格”的評語。
一、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學員,在課程結束時,須進行一個公開及莊嚴的畢業典禮。
二、典禮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籌辦。
一、完成及通過指揮及領導課程的學員獲頒授證書。
二、證書式樣由保安司司長核准。
取得指揮及領導課程學歷的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終身具有適當的學術資格擔任載於第13/2021號法律附件二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指揮及領導職位。
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應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作,尤其是提供培訓人員。
部份 | 學科/活動 | 種類 | 課時 |
學術領域 | 領導學 | 必修 | 30小時 |
社會學 | 必修 | 30小時 | |
策略管理 | 必修 | 30小時 | |
行政管理 | 必修 | 30小時 | |
資源管理 | 必修 | 30小時 | |
危機管理 | 必修 | 30小時 | |
經濟及公共財政 | 必修 | 30小時 | |
資訊學 | 必修 | 30小時 | |
國際關係及組織 | 必修 | 30小時 | |
社會傳播及公共關係 | 必修 | 30小時 | |
實踐領域 | 社會安全及民防規劃 | 必修 | 15小時 |
補充活動 | 講座、座談會、研討會、演示會及學習訪問 | 必修 | --- |
* 學術領域及實踐領域的加權系數分別為4及1,而學術領域內各學科的加權系數在教學計劃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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