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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5/2024號行政法規

初級法院設立一民事法庭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設立第四民事法庭

在初級法院設立第四民事法庭,並設一程序科。

第二條

重新分發卷宗

一、自設置第四民事法庭之日起,相關程序科接收屬其他民事法庭程序科的卷宗及文件。

二、重新分發卷宗須以隨機及平均分配工作的方式進行,以確保第四民事法庭程序科接收其他程序科四分之一的卷宗。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第四民事法庭設置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