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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在初級法院設立第四民事法庭,並設一程序科。
一、自設置第四民事法庭之日起,相關程序科接收屬其他民事法庭程序科的卷宗及文件。
二、重新分發卷宗須以隨機及平均分配工作的方式進行,以確保第四民事法庭程序科接收其他程序科四分之一的卷宗。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第四民事法庭設置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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