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初級法院第四民事法庭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