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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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而作出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