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三條(六)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陳家良仁愛功績勳章。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