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行政長官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
二、上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三、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秘書處秘書長。
四、廢止第56/2023號行政命令。
五、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