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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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民得獲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