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下列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為期三年:
(一)李莉;
(二)梁翠雯;
(三)李湘漪;
(四)鄭百成;
(五)黃馨悅;
(六)曹倩婷;
(七)王輝;
(八)鄺綺婷。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