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50/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為期三年:

(一)王樺婷;

(二)梁采妮;

(三)盧燕鈴;

(四)胡婉達;

(五)陸嘉朗;

(六)鄧俊賢;

(七)陳卓琦;

(八)林淑貞;

(九)黃詠嫻;

(十)蕭偉鋒。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