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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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簡靜霞法官及盛銳敏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梁小娟法官、鄭綺雯法官及陳志榮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