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5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設立的“深創投(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開業期間延長六個月,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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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五周年及澳門大橋開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豁免乘客支付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費用。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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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4號行政法規《數據中心的設立及運作制度》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許可所載規定及條件,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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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4號許可

(附於第16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獲發許可實體”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及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的權利。

二、獲發許可實體公司資本為澳門元一億五千萬元。

三、獲發許可實體的數據中心設於屬公共電信服務特許資產之澳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內的一樓、二樓及五樓。

四、本許可有效期為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五、獲發許可實體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須遵守第13/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