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衛生局亦可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深合區”)設立衛生站或其他社區醫療機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提供第一款b項所指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一、〔……〕
二、〔……〕
三、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衛生站或其他社區醫療機構屬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由衛生局局長指定的該局代表透過在深合區依法成立的非牟利法人或其他組織管理。
四、上款所指的衛生局代表尤其包括負責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的副局長以及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
一、社區醫療衛生廳職能範圍包括社區醫療衛生範疇、衛生中心醫生、在深合區設立的衛生站或其他社區醫療機構的醫生,以及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設立的具項目組性質的技術單位。
二、〔……〕
一、衛生中心是按地區劃分而提供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具有下列職權:
a)〔……〕
b)〔……〕
c)〔……〕
d)〔……〕
e)〔……〕
二、衛生中心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並受專有規章規範。
三、深合區內的衛生站及其他社區醫療機構亦可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設立。”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