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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四-A條第二款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按其職階及晉階要件,須參加的核心發展活動時數如下:

(一)由第一職階晉升至第二職階,在職階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十二小時;

(二)由第二職階晉升至第三職階、由第三職階晉升至第四職階、由第四職階晉升至第五職階、由第五職階晉升至第六職階或由第六職階晉升至第七職階,在該職階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十八小時;

(三)由第七職階晉升至第八職階、由第八職階晉升至第九職階、由第九職階晉升至第十職階或由第十職階晉升至第十一職階,在該職階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二十四小時。

二、訂定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具體審核準則。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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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具體審核準則

公共部門及機構根據第26/2024號行政法規,尤其是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及以下的具體規定審核其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

一、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須以一小時起計,其後以三十分鐘為計算基準,每滿三十分鐘的時數方獲計算,不足三十分鐘的時數不予計算。

二、高等院校開辦的學位課程,尤其是師範培訓課程、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有關的課程時數可按每一學年課程的時數或按整個學位課程的時數計算,但兩種計算方式不能混合或重複使用。

三、屬以下情況,不視為專業發展活動:

(一)與教學人員日常職務相關的活動,尤其是備課、授課、觀課、評課;

(二)活動導師不具備與活動主題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且不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或經驗;

(三)活動以遙距方式舉辦且不設評核。

四、屬以下情況,不計算為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

(一)教學人員未能完成專業發展活動的要求;

(二)教學人員未能通過專業發展活動倘有的評核;

(三)有關活動與專業發展內容非直接相關,尤其用於交通、休息、用膳、觀光、自由活動等的時數。

葡文版本

第8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按其職級及晉級要件,須參加的核心發展活動時數如下:

(一)由第六級晉升至第五級或由第五級晉升至第四級,在該職級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十八小時;

(二)由第四級晉升至第三級或由第三級晉升至第二級,在該職級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三十小時;

(三)由第二級晉升至第一級,在職級內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四十二小時。

二、確認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訂定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具體審核準則。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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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具體審核準則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根據第26/2024號行政法規,尤其是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及以下的具體規定審核其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

一、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須以一小時起計,其後以三十分鐘為計算基準,每滿三十分鐘的時數方獲計算,不足三十分鐘的時數不予計算。

二、高等院校開辦的學位課程,尤其是師範培訓課程、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有關的課程時數可按每一學年課程的時數或按整個學位課程的時數計算,但兩種計算方式不能混合或重複使用。

三、屬以下情況,不視為專業發展活動:

(一)與教學人員日常職務相關的活動,尤其是備課、授課、觀課、評課;

(二)活動導師不具備與活動主題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且不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或經驗;

(三)活動以遙距方式舉辦且不設評核。

四、屬以下情況,不計算為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

(一)教學人員未能完成專業發展活動的要求;

(二)教學人員未能通過專業發展活動倘有的評核;

(三)有關活動與專業發展內容非直接相關,尤其用於交通、休息、用膳、觀光、自由活動等的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