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死亡醫學證明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可按照法律規定以數碼化格式發出。
三、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有具互操作性的二維碼,以驗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四、衛生局局長具職權發出對執行本批示屬必需的技術指引。
五、廢止二月九日第21/85/M號訓令。
六、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