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准照式樣:附件一;
(二)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登記摺式樣:附件二;
(三)商業活動准照的式樣:附件三;
(四)身體及心理能力證明書的式樣:附件四;
(五)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及武器生產商每日編制的登記冊式樣:附件五。
二、廢止十二月十七日第139/SAS/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用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准照及預先許可的申請、相關的續期或延期申請,以及補發准照的申請及申報聲明的專用表格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表格一至表格十八。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